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实施细则广苍法〔2016〕79号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职能,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有序,处置高效,进一步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和工作质效,根据上级法院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整合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工作: (一)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布的执行指令; (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四)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五)执行款物管理; (六)信访以及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十)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材料移送的审批备案; (十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二)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三)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四)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五)执行作风督查; (十六)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七)处理指挥中心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由执行裁决组专人负责,实行全体干警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按时网上值班签到,做好值班记录; (二)协调院技术保障人员确保线上线下联系畅通; (三)管理和维护值班通讯器材和外勤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辖区内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上级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对事态不能控制的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以立即请求上级法院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五条 执行实施人员外出执行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和单兵设备,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与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以便执行指挥中心及时了解执行现场情况并发布指令。 第六条 及时接收和办理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督办事项,并在督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上级法院。 第七条 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与友邻法院协调和沟通职能作用发挥。 第八条 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涉及执行办案的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 第九条 通过指挥中心强化流程节点控制,发现案件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三)在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向被执行人方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逃逸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和实施本细则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22日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2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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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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