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防止消极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

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

防止消极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与效率,预防和治理消极执行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当日应移送执行局执行,不得拖延。

二、执行局在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裁决组应在当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报执行局长将案件分配到各承办人,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决组审查后7日内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三、各承办人接到分配的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会见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之相关权利与义务,送达执行工作联系卡,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指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展开调查,视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执行措施,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的同时指定保管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结果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对需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发出裁定书之日起2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院办公室统一对外委托。

七、拍卖(变卖)的执行款到位后,应当在5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八、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由裁决组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九、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确实有效证据,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裁决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对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裁决组应当在30日内举行公开听证并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十一、对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形,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十二、案件承办人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举报电话,获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报经局长同意后,立即赶赴现场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三、执行实施组依职权提出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穷尽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若对终结执行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可提出异议。

十四、推行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利用执行公开信息平台将执行案件流程中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十五、规范执行告知制度。在流程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

十六、严格执行期限的节点控制。监控案件流程中执行准备、查控、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异议审查等各个阶段有关节点信息,对临近节点的案件加强督察督办。

十七、健全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对案件承办人、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办案流程执行时效考核,奖励高效,严控低效。

十八、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执行人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消极执行行为,相关人员可直接向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监察室举报反映,经查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调换案件承办人。

十九、本措施纳入本院目标考评体系体系,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