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法院:房屋搬迁案执行无震荡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扩张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猛涨,因房屋拆迁和房产买卖、租赁引发的大量纠纷诉至法院,其中部分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限期迁出房屋。房产问题关乎到 “住”这个重要民生问题,涉及人员多,且一般存在多种利益纠葛,当事人往往不会主动履行。如一味强制执行,则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何让这类案件得到有效执结,苍溪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创新执行方法,走出了一条和谐高效的执行之路。2009年以来,该院受理迁房案件32件,全部和解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社会各届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回放:38次协调,百般耐心解纠纷 1998年,苍溪县外贸公司因资不抵债,将厂房等抵偿给一家银行。银行在2003年将厂房交给兰平看管。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维修、改造,并种植了许多苗木。2007年5月,李晓光通过拍卖取得原苍溪县外贸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在拍卖过程中对兰平在房屋上的投资和土地上种植的苗木以及清场所产生的费用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为以后李晓光实际取得房屋埋下了纷争的种子。由于兰平拒不搬出房屋,2010年7月,李晓光起诉,要求兰平立即搬出房屋,排除妨害。经法院一民、二审判决,均要求兰平限期搬出。2011年8月,李晓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以是房屋产权人为由,坚决要求被执行人无条件搬出。被执行人兰平却在清场及补偿费用上漫天要价。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执行人员先后与双方协调38次,调解笔录达162页。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在补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兰平很快按协议自动从占有的房屋内搬出。由于对最终的协调结果都很满意,2月27日,双方共同给苍溪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对执行人员辛苦工作深深的感谢。 解说:许多迁房案件中,执行双方的矛盾存在双向、复杂、多重性,如果单纯就案办案,按判决执行,有时不但不能消解矛盾,可能导致矛盾扩大化。对于这类案件,该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入做好调查工作,努力探究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同时通过不断的沟通、协调,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通过面对面、背靠背、亲情参与说服等方式,用细致、耐心和真诚,促成双方纠纷的化解。
案件回放:多方联动,巧借外力化矛盾 徐辉、李在信租用原苍溪县面粉厂厂房从事面粉、米粉加工生产。2005年面粉厂破产时,将上述房产抵给苍溪就业局、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以支付其应缴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2007年,三局将该房产拍卖,苍溪漓山粮油公司以最高价买受。之后,三局多次要求徐、李迁出房屋,但二被执行人均提出无理要求拒绝迁出,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后三局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要求限期迁出。判决生效后,徐、李以自己是下岗工人,厂内多名职工要吃饭、无处搬迁等为由拒不迁出,且数次到有关部门缠访并扬言不满足要求将与工厂共存亡。 由于该案被执行方涉及2家私营企业、60余名职工的利益。为稳妥执结本案,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请政法委,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国土、经贸、工业园区、漓山粮油公司等召开协调会。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企业搬迁部分费用和新建厂址征地等问题。由于很好的解决了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两被执行人顺利迁出。该案得到县委、县府的高度评价。 解说:对于迁房案件中所涉及而单靠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该院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联动执行机制的作用,通过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多部门参与共同商讨和解决好案件中一些全局性的复杂疑难问题,使案件得以妥善执结。
案件回放:刚柔并济,强制威慑平难事 2007年7月,溪县歧坪镇场宋安村一组村民张大秀等人先后与程胜签订《联合改建协议》,将自家旧房交与程胜拆除开发。程胜与张大秀签订的《联合改建协议》对房屋面积和具体位置给予了明确。房屋主体工程竣工后,张大秀未经同意便将其中本应当还建别人的一间门面房占有。后经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多次协调,张大秀均不同意搬出,且将其一位年逾九十的远房亲戚安排到该门面房居住。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张大秀立即从此间门面房迁出。2012年3月,程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人员经与被执行人张大秀做工作,希望她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她始终认为申请人程胜给其补偿的房屋比其他拆建户少得多,自己吃亏更大了,坚决不同意搬出。后经执行人员多次思想工作未果,法院遂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在拘留所,张大秀面对执行法官仍坚持拒不搬出。为此,法院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的强制措施和强硬态度,让张大秀及其亲属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改变。后在执行人员的再次协调下,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协议,拘留所内的张大秀要求亲属从占有的房屋内搬出。 解说:和解或促成自动履行是该院执行中首选的方式和工作目标,但对于被执行人无理拒不执行的案件,该院则充分运用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在迁房案件中,一般不直接进行强制排除和搬迁,而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回归到和解之路上或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 孟益松 彭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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