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立案须知一、 起诉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受理条件的规定。 (一)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 材料要求: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原告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 5、双方发生民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和有关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二)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材料要求: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原告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 4、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5、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执行的法律文书中,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执行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6、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二)材料要求: 1、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须提供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 3、生效证明;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上诉案件 上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材料要求: 1、上诉人身份证明(上诉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上诉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 3、上诉状三份,每增加一名原告或被告增加一份; 4、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5、其他上诉所需资料。 四、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重审的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案件的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提出。 材料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 3、申诉或再审申请书三份,每增加一名被申请人增加一份;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二份; 5、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