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豹猫 豹猫在中国也被称作“钱猫”,因为其身上的斑点很像中国的铜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猪獾、小麂、果子狸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肆意捕猎,是违法的哦!!! 12月7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肖红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众因生态保护意识淡薄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杨某发现自家田地内时有野生动物侵扰,为防止庄稼作物遭受破坏,便自行购买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先后猎捕豹猫、猪獾、小麂、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共计5只。所猎杀野生动物被其用于自家食用,且冷冻于家中储藏。后经鉴定,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猪獾、小麂、果子狸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涉案总价值为13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三有”和国家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合议庭合议,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犯罪情节,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被告人杨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300元,并担任义务护林宣传员6个月,引导当地群众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任何理由和动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