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世界环境日 | 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判刑!日前,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王某贵、刘某、魏某勇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贵、刘某、魏某勇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三、杨某良犯非法狩猎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0余万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至6月,杨某三与其侄子杨某良在绵阳市、广元市等地使用猎夹猎捕猪獾、果子狸、鼬獾、小麂等野生动物170余只,并向李某辉、刘某、魏某勇等人出售,共获得赃款4万余元。 2021年3月至7月,李某辉为了收购、储存、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的需要,向王某贵借了3万余元,并租用了刘某、魏某勇夫妇居住地两间房屋。刘某、魏某勇夫妇见出售野生动物有利可图,将从杨某三、杨某良处收购的70余只野生动物全部出售给李某辉,获取赃款3万元左右。随后,李某辉安排王某贵和刘某、魏某勇夫妇分别在宜宾和广元对其收购的野生动物进行加工、存放、运输并以快递方式向外出售。王某贵帮助李某辉出售野生动物获赃款8万余元,而刘某、魏某勇夫妇共从李某辉处获取报酬计3万余元。 李某辉先后向杨某三、杨某良、刘某、魏某勇以及其他非法狩猎人员收购果子狸、猪獾、鼬獾、小麂等野生动物累计400余只,并在王某贵、刘某、魏某勇帮助下出售野生动物共300余只,获取赃款共25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辉、王某贵、刘某、魏某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三、杨某良未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苍溪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小科普 案件中所涉及的猪獾、果子狸、鼬獾、小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猪獾,它属于杂食偏肉食性的动物,主要以田鼠、昆虫等为食,而农作物在其食谱中占比很小。猪獾吃田鼠、昆虫的习性会大大减少鼠害以及病虫害,所以它们对农作物的保护作用大于破坏。 法官提醒 人类的和谐健康发展,离不开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对外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拒绝野味管住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野生动物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