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男子被罚2万元

   近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公司设立纠纷案件中,因被告仲某某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并滥用司法鉴定权利,该院当庭对仲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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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被告仲某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被告以设立专做期货基金交易的新公司为名邀请原告投资入股,李某基于对仲某某的信任,向仲某某支付投资款30万元作为公司入股股金。但此后仲某某并未成立新公司,也未返还李某投资款,李某起诉至苍溪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仲某某辩称,李某的30万元是用以购买某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且该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已申请注销,并向法庭提供了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原告李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无论事实是什么,定有一方在说谎。庭审中,法庭多次释明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循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但被告仲某某依旧无视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同时,在明知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告李某签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申请司法笔迹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仲某某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笔迹。被告仲某某的谎言被当庭识破。面对铁证,被告仲某某无言以对,承认自己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和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其目的是不想返还原告的30万元。


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苍溪法院作出对被告仲某某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仲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处罚决定,并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讨,同时在休庭后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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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在对被告仲某某处罚的同时,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仲某某返还原告李某30万元,并赔偿从转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主体行使任何诉讼权利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本案仲某某为达到不返还李某30万元股金的目的,提供虚假的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滥用司法鉴定权,恶意拖延诉讼,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