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苍法〔2016〕64号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局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在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中设立专门子账户,建立收支明细,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发放。 第四条 执行救助的案件主要是由我院执行的以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 (二)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执行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执行案件; (四)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执行案件。 第五条 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宣传,依法通过社会各界捐助和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来壮大执行救助基金,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捐助人有指定救助对象的,按照捐助人的意愿进行救助; (二)捐助人可以在法院排列的拟救助名单中选择被救助人进行救助; (三)对捐助人既不指定又不选择救助人的,法院按照规定救助,应及时将救助情况反馈给捐助人。 第七条 执行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申请执行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执行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申请执行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第八条 执行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2000 元,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由本院执行局研究后报审判委员会确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九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4)其他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 (四)当前申请执行人急需的生活必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学费。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对己实施执行救助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当首先从执行兑现款中将已发放的执行救助款额优先扣除,以补充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剩余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并予以说明。对被执行人私下向已得到全部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追偿,所得资金纳入执行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承担执行救助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救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执行救助基金的; (四)对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如实登记,发放,弄虚作假,截留私用的。 第十六条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7月25日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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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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