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苍溪法院和解执结一疑难搬迁案“老宋,以前我们都想争个输赢,这几年官司下来,我看都没有赢,今天这个事情得到了解决,以后我们还是要象以前一样,和谐相处。”“就是、就是,把这一页翻过去,我们以前是朋友,今后还是。”6月13日,在苍溪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申请执行人苟凯与被执行人宋英两手握在了一起,这一幕让执行人员颇感意外,也颇受感动。 合伙经营生纠纷 苟凯多年租用苍溪县城一门面从事五金生意。2011年5月1日,苟凯与宋英、曹丽母女协商并签定合作经营协议书,经营东南亚土特产。2012年4月,因合伙经营期间效益不好,苟凯将该门面交由宋英、曹丽单方经营服装生意。2012年11月8日,房主通知苟凯续签2013年房屋租赁合同。同年12月25日上午,曹丽在苟凯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苟凯的名义与房主签订了2013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7.2万元,并当场交纳租金2万元。当日下午,苟凯与曹丽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结束,从2013年开始由苟凯一人经营门市部。 2013年1月1日,苟凯准备与房主签订租房合同,方知曹丽已以其名义签订了2013年度租房合同。 苟凯遂向房主提出异议,并告之他们已解除合伙。在此情况下,房主又与苟凯签订2013年度《房屋租赁合同》,苟凯交纳了7.2万元屋租。随后房主通知曹丽,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已缴的房租2万元。 曹丽未理睬,并同宋英一直占用该门面房,并对该门面房进行了装修经营化妆品。无奈之下,苟凯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要求宋英母女立即搬出占用的门面房。宋英、曹丽不服,上诉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宋英、曹丽自愿在2014年2月20日之前将该门面房交付给苟凯。宋英、曹丽到期未履行。苟凯便于2014年4月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外事件致僵局 执行过程中,宋英、曹丽要求苟凯补偿装修款。苟凯则认为,宋英母女占用房屋一年多时间,自己不能经营,且造成租金损失,因此,对宋英、曹丽提出的要求不但不接受,反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双方由以前的合伙经营人,变成反目的仇人,对对方均充满敌意。在一次协调过程中,由于言语冲突,苟凯气愤中一拳打中宋英,导至宋英耳根部受伤。 宋英本就要求补偿装修款,不愿意搬出门面房。苟凯的致伤行为,使其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借口,以耳朵受伤需治疗、要求宋英赔偿医疗费等为由,拒不搬出房屋。 意外事件导致执行一时限于僵局。 刚柔并济促执行 面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要求宋英积极治疗,一方面给予苟凯严肃批评,责令向宋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方面发出搬迁公告,责令宋英、曹丽限期搬出。 2014年6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执行局,作最后一次和解工作。 执行法官首先当着宋英的面,对苟凯打人进行了严肃批评,责令向宋英赔礼道歉。起初苟凯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曾被曹丽打骂。经执行法官反复教育、做工作,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面给宋英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医药费等5000元。 宋英本想继续以苟凯伤人事件为由,拒不搬出,没想到苟凯能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眼看自己没有了推托的理由,便又提出赔偿装修费用。 想到双方以前是合作者,强制执行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执行法官从过去友情到如今分析他们各自的损失,继续给双方做工作,希望他们互谅互让,同时告知他们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三点,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趁热打铁,按照协议迅速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腾空,并将钥匙交付到苟凯手中,苟凯也按协议将医药费及装修材料补偿款共计3万元支付给了宋英。 在执行完毕那一刻,双方发出了由衷的感慨,表示今后将和谐相处。(文中人名系化名苍溪法院 邵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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