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关于为打赢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帮助企业 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广苍法〔2020〕7号

苍溪县人民法院

关于为打赢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帮助企业

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审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全院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发挥好审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复工复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全面优化线上诉讼服务。积极引导涉诉企业使用“四川微法院”平台,提升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缴费、开庭、送达、调解等线上办案能力,确保涉企诉讼高效办理,全方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行为。严厉快速打击针对疫情防控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严惩,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租赁等行业和领域,提前研判分析,主动发现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评估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和司法指导,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为政府制订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提供法律意见

五、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行政起诉权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企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确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加大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力度。

六、正确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等合同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七、妥善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理安排休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预防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审理中注重调解工作,发挥好“调裁审”联动化解劳动争议工作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法律许可范畴内多种灵活方式达成和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八、稳妥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对受疫情影响而还贷困难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方式和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涉及行政机关处罚隐瞒病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坚决支持政府为防控疫情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妥善审理和化解疫情期间因企业复工复产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争议,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十一、严厉打击涉企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运用大数据加大核查力度,在审理中发现相关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二、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十三、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快立快执,加大执行力度。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视情况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暂缓采取冻结、扣划等查控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十四、积极做好法律宣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各类外宣媒体和官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总结审判经验,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2020年2月20日